嘉義大學英語志工社 ~歡迎你~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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社團組織章程
96年 10月8日 第一次社團大會通過
97年 10月8日 修訂之
99年 10月22日修訂之
102年 10月14日修訂之
103年 12月 8號修訂之
104年11月30日修訂之
第一章 總則
第一條: 本社團全名為國立嘉義大學英語志工服務社。
第二條: 本服務性社團,本著服務、輔弱、愛人、成長之精神,照顧老弱孤殘,
使學生有機會進而關懷弱勢族群,結合人群以增進情誼,提供課外英語
服務學習機會,以充實內涵並達到自我成長要求。
第三條: 本社團以校外服務弱勢團體為主,並支持全校性英語服務工作為目的。
第二章 社員
第四條: 凡參加社團之學生為本社社員。
第五條: 本社員權利如下:
一、 享有選舉權、被選舉權與罷免權。
二、 享有本社舉辦各項活動之權利。
三、 享有本社活動決定權之權力。
第六條: 本社員義務如下:
一、 遵守本社規定與信條。
二、 參加本社所舉行之集會與活動。
三、 執行本社所交付之任務。
四、 為本社爭取榮譽之義務。
五、 每位社員需繳交社費新台幣200元整。
第三章 組織
第七條: 指導老師與社長須提供社團之執行方針,與督導社團事務之工作。
第八條: 社團幹部為社長一名、副社長一名、總務一名、文書股長一名、美宣股
長一名、攝影股長一名。
第九條: 所有幹部之選舉由所有社員普選之。
第十條: 社長缺位,或應故無法到時,由副社長代理其職權。若正、副社長皆因
故無法視事時,由總務代理之。
第十一條: 所有幹部任期為一學年。
第十二條: 凡幹部失職時,可經由本社三分之以上社員召開隊員大會;出席會議
之社員,同意者達三分之二即可通過罷免。
第十三條: 顧問由新任社長與指導老師,邀請卸任幹部擔任之。
第十四條: 顧問之職責為提供其經驗,以利社團事務、活動之推行。
第十五條: 社團之座談會與檢討會議,由社長及指導老師召集之,每兩個月至老
召開一次,必要時可由社長或指導老師召集臨時會議。
第十六條: 社長之權利如下:
一、 對外代表本社團。
二、 召開會議之權利及處理本社團一切事宜。
三、 擬定活動方針與計畫。
四、 推動學校及指導老師交辦之事宜。
五、 督促各幹部之事宜。
第十七條: 副社長之權利如下:
一、 協助擬定活動方針與計畫。
二、 協助督促各幹部之事宜。
三、 協助處理本社團一切事宜
第十八條: 總務股長之權利如下:
一、 社費及社團經費之保管。
二、 經費預算之編列、支付與報銷。
三、 定期做財務報表。
四、 支援採購之事宜。
第十九條: 文書股長之權利如下:
一、 紀錄社課之事宜。
二、 記錄所有會議之內容。
三、 繳交社團紀錄簿之義務。
第二十條: 美宣股長之權利如下:
一、 負責本社之社團網頁得設置與管理。
二、 當社團有活動時,於網頁上做宣傳。
三、 於社課時間,借社課教室之義務。
四、 活動道具製作主導人。
第二十一條: 攝影股長之權利如下:
一、 於社課時間時,拍攝社員互動之情形。
二、 於營隊當天,負責所有活動拍攝。
三、 於營隊結束後,須將在照片整理成冊。